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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全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建设,力争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执业资格达到要求、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能力较强、适应农村牧区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人的嘎查村按1名配备,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蒙医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参加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并注册后,进入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六)规范乡村医生服务管理。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服务监管,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并完善乡村一体化管理,从严打击非法行医,杜绝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等行为。

(七)规范乡村医生督导考核。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嘎查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承担。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嘎查村卫生室应按照苏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测算分配的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各项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嘎查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补助,奖优罚劣。

开展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对嘎查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及低价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未完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及低价药品使用政策的,不享受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考核嘎查村卫生室诊疗、用药、收取一般诊疗费以及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重点查处滥用抗菌素、激素类药物行为。考核嘎查村卫生室开展适宜的蒙中医技术服务情况。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八)加强学历教育。各地区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嘎查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按照“村来村去”原则,主要招收农村牧区生源。在自治区内部分医学类高等学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蒙医中医专业全科医生方向,面向全区定向免费招录医学生。自治区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方案,根据各地区需求每年有计划的招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的订单定向医学生要与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旗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乡村医生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十)强化乡村医生培训。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免费培训乡村医生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建立乡村医生每月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3天的灵活见习培训制度,对乡村医生进行与其业务开展相关的免费培训;各地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旗县级医院和蒙中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乡村医生蒙中医药知识培训,掌握蒙中医适宜技术,运用蒙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五、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各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要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加强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嘎查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5年以上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以及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协议服务期满后的订单定向培养人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通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人员、订单定向培养人员,被招聘录用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规定年限后,可自由流动。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牧区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牧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新农合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牧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嘎查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嘎查村卫生室,可收取一般诊疗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元,其中6元由新农合基金报销。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按每1000个农村牧区服务人口(纯牧业旗县600个服务人口)每年补助8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对于上述补助资金,各旗县要综合考虑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对嘎查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盟市、旗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十五)规范经费拨付与监管。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及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旗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先预拨后考核结算以及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嘎查村卫生室,预拨资金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拨付到位,拨付比例不低于70%,考核结算资金应在每年年底前拨付到位。新农合经办机构采用“总额预算、年度包干”的方式,定期将新农合补偿资金拨付嘎查村卫生室,年终进行结算。完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有需要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乡村医生执业期间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半年以上或累计脱岗一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出现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责任事故等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直至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各地区要依托“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支持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不断提升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以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支持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业务。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采取旗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深化医改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盟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十一)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的补助机制,同时加大对财政相对困难和服务成本较高地区的倾斜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行为,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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