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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玉州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8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玉林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91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区乡村医生队伍数量与质量、结构与规模、能力与保障融合发展,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发挥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完善相关政策,优化执业环境,创新育才、引才、留才、用才机制,改革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财政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力争使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队伍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待遇合理,适应农村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标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乡村医生是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综合考虑行政村地域范围、服务人口、交通条件、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有两名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应配1名女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医生,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二)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要求在区卫生计生局进行注册登记。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至迟不超过65岁,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于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注销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3.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坚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密切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4.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统一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镇卫生院承担。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情况,每年考核不少于二次,考核结果共同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发放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5.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镇卫生院应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所管辖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辖区村卫生室应按照镇卫生院核定的工作任务及测算分配的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各项工作。各镇卫生院要每月检查指导辖区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补助、奖优罚劣。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6.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由辖区镇卫生院代购,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未完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不享受各级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

7.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辖区村卫生室诊疗、用药、收取一般诊疗费以执行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情况;考核村卫生室开展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情况。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医保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1.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系统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从当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以本地农村生源为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增强乡村医生队伍造血功能。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可安排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

3.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结合实际,统一制订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在线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有条件的,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到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扎实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发展方向,发挥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技术、资金、信息等优势资源,强化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规范管理,加快建立防治结合、运转高效、分工合作的紧密型技术协作运行机制,提升乡村医生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2.稳健推行契约式服务。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乡村医生或由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成的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农村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制度衔接。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激励措施,积极引导和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逐步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般诊疗费、医保制度等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原则上,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能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不能被列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以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贯彻落实自治区设立的一般诊疗费等相关规定,2016年起,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提高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负担,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2.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补偿机制。乡村医生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基本药品配备使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区卫生计生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政策,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3.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地政府对村医参保予以适当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应向乡村医生倾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1.完善村卫生室网络体系。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应建有一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对原选址不合理或较偏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方便就诊服务的村卫生室,或者较大自然屯、移民新村等需要新建村卫生室的,应采取置换或调整规划布点等办法,重新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当地村委会无偿提供,没有建设用地的村,可以使用村委会服务用房,使村卫生室网络日益完善,为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村卫生室用水、用电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给予补助,保证正常运转。

2.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完善村卫生室功能。加快镇、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有线或无线网络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医疗等方面的发展。

3.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考试,并根据报考岗位的有关规定享受简化招聘程序、降低开考比例、降低考试合格分数线等倾斜政策;对没有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在“县招镇选村用”的条件下,镇卫生院要优先选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4.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根据乡村医生执业服务的特点和面临的风险,探索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鼓励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挥其承担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将其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医改)、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研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采取综合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重点破难点,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健全机制,落实资金投入。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乡村医生的补助经费。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摊派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乡村医生培养使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建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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