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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乡村医生将有养老生活补助从此养老更有保障

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享受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近日,漳州市政府发文,要求各县及相关部门对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方面加强相关保障,让漳州的乡村医生养老更有保障。

据悉,保障对象为: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漳州市村卫生所(室)在岗的乡村医生;历史以来长期在漳州市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此外,符合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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