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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为了帮助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乡村医生朋友们更好的了解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医学教育网的小编特为您整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卫生室(所)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卫生室(所)的规划管理、设置、审批、监督、政策制定、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

第四条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按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六)承担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五条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每2000—2500户籍人口设1个村卫生室(所),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所)。

第六条村卫生室(所)建设方式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单独修建或利用闲置的集体房屋设置。

(二)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三)乡村医生在自建或租赁房屋中设置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四)村卫生室(所)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装修改造,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

(五)由政府或集体提供的村卫生室(所)业务用房,不得收取房屋租金。

第七条村卫生室(所)诊疗科目可注册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或中医科。

村卫生室(所)应当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增设观察室和值班室,并按规定配备基本医疗及办公等设施设备,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村卫生室(所)应当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的原则命名。1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所)的,可在村卫生室(所)前增加自然村名。

第三章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中乡村医生是指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在村卫生室(所)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

第十条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农村户籍人口不足1千人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外,均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有妇幼工作需要的,应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所)工作的乡村医生主要来源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在乡村医生紧缺的情况下,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考试或考核,面向社会择优录取,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委会推荐证明;

(四)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意见;

(五)村卫生室(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在乡村医生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消失,可重新申请执业。

第十七条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乡村医生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报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录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所)中执业的优秀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九条建立村卫生室(所)人员培训制度。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注册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对乡村医生实施免费短期在岗培训。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检查、医学处置、疾病调查,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从事医学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四)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报酬和相关政策补助;

(六)对当地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所)中执业的优秀执业(助理)医师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医疗机构;

(四)受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收集居民健康信息,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业务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所)应当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具备规定条件的村卫生室(所)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健全村卫生室(所)业务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所)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所)要搞好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的服务环境和主动、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根据实际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规范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并逐步探索建立村卫生室(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所)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并将药品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二十八条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村卫生室(所)的绩效管理方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所)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村委会参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所)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在充分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等资产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标准化村卫生室(所)建设。当地政府、村民委应无偿提供闲置的村级服务中心,将其改建为村卫生室(所)。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卫生室(所)进行一体化管理。其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按户籍人口数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所)进行合理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村卫生室(所)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4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

(二)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县财政应当按村卫生室(所)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三)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2.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五)村卫生室(所)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2元/人。年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所)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乡村医生培训经费补助。县财政应根据国家及市上有关乡村医生培训项目要求配套一定的培训补助经费,确保乡村医生培训能顺利实施,达到培训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立村卫生室(所)补助预付机制。对村卫生室(所)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到位资金预付给村卫生(所),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据实结算。

第三十三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所)补偿经费(包括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所)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的,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所)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村卫生室(所)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3〕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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