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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双向转诊标准

2017-03-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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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双向转诊标准是什么?医学教育网整理了冠心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双向转诊标准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1)社区初诊或者社区管理的冠心病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救治:①首次发生心绞痛;②无典型胸痛发作,但心电图ST-T有动态异常改变;③稳定性心绞痛患者出现心绞痛发作频率增加,胸痛加重,持续时间延长,硝酸甘油对胸痛缓解效果不好,活动耐量减低或伴发严重症状;④反复心绞痛发作,心电图有或无ST段压低,但有明显心衰症状或合并严重心律失常;⑤胸痛伴新出现的左、右束支传导阻滞;⑥首次发现陈旧性心肌梗死;新近发生或者可疑心力衰竭;⑦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⑧不明原因的晕厥、血流动力学不稳定;⑨出现其他严重合并症,如消化道出血、脑卒中等需要进一步检查者;需要做运动试验、核素成像检查、超声心动图、冠脉CT、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者。

对于病情较严重、风险较高的患者应当在维持生命体征稳定条件下,及时转诊至有冠心病急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医院救治。

(2)社区管理的冠心病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进一步治疗:①抗血小板、抗凝药物需要调整;②他汀类药物治疗LDL-C达标困难或有不良反应,需调整药物;③血糖及血压等重要危险因素不能控制;④稳定期患者每半年至1年转上级医院进行病情评估。

(3)对具有中医药治疗需求的冠心病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转诊: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进行冠心病中医辨证治疗或提供中药饮片、中成药等治疗措施。

②经中医辨证治疗2-4周后,心绞痛发作未见明显改善。

2.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符合下列转诊条件的患者,可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接续性治疗:

(1)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患者病情稳定,尚不需要介入治疗等;

(2)已完成血运重建治疗(冠脉介入或搭桥手术),进入稳定康复期;(3)症状相对稳定,无明确冠心病直接相关症状。

(4)经中医药治疗,病情稳定,已确定中医辨证治疗方案或中成药治疗方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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