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药品质量的评价与控制: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2.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3.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