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互动交流
首页 > 中药/药学理论 > 药事管理法规 > 正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是执业药师考试会涉及的内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医学教育网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以上就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资料请大家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查看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