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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药学会章程

2015-04-17 08:16 来源:医学教育网

惠州市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惠州市药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药学(含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专业,下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惠州市药学科技工作者,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我国传统药学和现代药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药学会、惠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惠州市鹅岭南路48号泰富商业广场104号一、二楼,邮编:51600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学会网站,编辑出版药学科技书刊,开展学术交流;

(二) 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三) 开展对会员、会员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四) 评议学术成果,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 反映会员、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心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七) 举办为会员、会员单位服务的活动,为他们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八) 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和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1、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及相关学科的人员;

2、 从事药学及相关技术工作三年以上者;

3、 从事相关工作并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二、 团体会员与本会的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

三、 荣誉会员在药学科技事业某一学科中有突出成就,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对本会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 个人会员由个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理事会审批,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理事会审批,颁发本会团体会员牌匾。

三、 荣誉会员由会员或会员单位书面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个人会员(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团体会员(一)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优惠获得本会咨询服务;

(二)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可请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技推广和科普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二) 积极鼓励本单位技术人员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为我会终身会员,行使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可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法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 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列席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对学会负责,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理事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六) 本会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

(二) 会员单位会费每年500元;

(三)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2000元;

(四)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年6000元至10000元;

(五) 本会同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原则上按年缴交,必要时也可按本届理事会任期五年(2013-2017年)一次性收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4年9月4日学会十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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