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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湖南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相信是准备参加医学考博的朋友比较关注的事情,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第一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由硕士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学术型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应用型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形式及要求可多样化,具体按照《湖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执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由博士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2位。论文正文字数要求为:理工科不低于6万字,人文社会学科不低于8万字。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学院形式审查后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后,将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

第九条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院上报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后,将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本学部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员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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