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兽医系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农业部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紧紧围绕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科学谋划编制实施全省兽医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力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全面加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全面启动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
(一)组织开展免疫无疫区建设。全省开展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制定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无疫区建设学习、宣传、培训和指导。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完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和动物防疫信息管理体系,完善无疫区管理制度,采取系统化、标准化防治措施,推进全省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工作。鼓励、支持、指导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疫企业)。
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二)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做到“集中免疫全覆盖,日常补免保常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储存发放、质量监控、合同履约等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疫病监测,全面掌握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做好疫情形势研判。
(三)启动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阶段防治原则,采取免疫接种、监测净化、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适时开展评估,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2016年末全面退出小反刍兽疫免疫接种。
(四)有效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强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考核评估,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巡查,查清边境线内10公里、50公里范围生猪养殖量、分布及消长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非洲猪瘟防范宣传培训,提高鉴别诊断和疫情报告能力。加强与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航空、林业、边防等部门合作,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消除防范工作死角。
(五)有序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控制,推动实施种源正向监测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风险。继续实施H7N9流感剔除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对俄出口生猪口蹄疫、猪瘟等主要疫病监测,保障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实施现代示范奶牛场主要疫病监测,指导落实防疫措施,提高养殖环境生物安全水平。继续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建设工作。继续开展牲畜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检疫净化工作。继续开展马鼻疽和马传贫无疫监测和评估,维持无疫状态。
(六)统筹做好常见疫病防控。做好新城疫、羊痘、猪腹泻性疾病等常见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按计划开展炭疽新老疫区和沿江河湖泊地带、地势低洼区域易感牲畜免疫接种。强化炭疽高发季节炭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基层加强猪腹泻性疾病、羊痘、猪丹毒、伪狂犬病、圆环病毒病等疫病监测与防治,掌握当前流行状况。
(七)切实提高突发疫情应急能力。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值守,及时受理疫情举报,严格执行举报核查制度,确保件件有结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应急处置方针,及时果断处置突发动物疫情。
(八)组织开展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对《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设定的2015年阶段性防治目标进行考核,全省亚洲I型、A型口蹄疫达到免疫无疫标准,相关市县布病、奶牛结核病达到净化标准,种畜禽场主要疫病达到净化标准。
三、强化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九)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力争2016年完成《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增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相关章节,细化和延伸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事项,为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十)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执法腐败行为。及时公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一)严格检疫监管。依法实施动物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四类场所”和畜禽交易市场日常监管;认真执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制度,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和动物落地监管,降低动物疫情传入风险。
(十二)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完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后期监管,尤其是要加强督导可追溯系统使用,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
(十三)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加强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物制品企业等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按国家要求配合做好亚洲I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活病毒实验室活动的监管。按时限做好“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年度网报和审查工作。开展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摸底调查。
(十四)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时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
四、推动兽药产业发展
(十五)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推动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问题。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持续强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五、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十六)强化屠宰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代宰”行为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整治力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场所,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七)引导屠宰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准确报送屠宰政务信息和监测信息。强化屠宰行业发展研究,及时预警处置行业潜在风险。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大屠宰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屠宰检验体系,提高屠宰企业质量自控能力。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严格审核把关。推进“厂场对接”“厂超对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生产,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六、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十八)强化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复核。做好2016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乡村兽医考核、培训,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成功模式,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九)提高兽医实验室能力。完成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大庆四个省级区域性兽医实验室考核、复审、计量认证工作。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兽医实验室通过考核,对考核有效期已满的兽医实验室进行复审。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全部市县实验室纳入比对范围,比对结果作为兽医实验室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通报全省。
(二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省电子出证系统,完善基础信息、兽医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机构队伍管理等相应功能模块,建设黑龙江省动物防疫信息一体化平台,积极推动同步移动终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6月1起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现有电子出证平台与中央级平台对接工作。
完善“互联网+兽药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快兽药产品追溯监管系统与国家兽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推进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电子追溯工作。
(二十一)加强兽医工作痕迹化管理。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要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档案管理制度,编制各级兽医机构归档目录和标准,规范工作记录的填写、归档和管理,做到工作痕迹化、管理规范化、档案标准化。
(二十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继续落实区域督导责任制,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行政推动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和总结,推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七、树立兽医系统良好形象
(二十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大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为重点的兽医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向中国兽医网、中国兽医发布等国家兽医信息发布平台推荐我省涌现的典型经验、先进做法、模范人物。强化兽医工作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掌握话语主动权,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四)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持续抓好行风政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教育引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严肃查处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防止矛盾积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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