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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办理条件

海南省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办理条件:

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14日印发。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4】34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13日印发。

3.《关于取得内地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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