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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击】执业药师注意: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会从重处罚!

日前,从3月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我们得知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会涉及违法,后来,官方再付出击,甘肃药监局发文了关于《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内容说明了一些假劣药的处罚行为,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情,下面一起来看看!

官方政策
一看

甘肃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政策1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情形”处罚:

政策2

假、劣药的认定
二看

假药的认定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的认定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三看

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经营、使用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相关内容
四看

点击查看:执业药师!注意刑法变化:提供假劣药也属违法行为!

小编总结: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是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的权利是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会涉及处罚!执业药师们要注意了!远离违法行为,做好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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