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分布不均、配备难的问题,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区对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且尚未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可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工程系列(医药相关领域)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业药师等。
全区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的地区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
通知里强调了位于县级(不含各设区市的城区,下同)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各设区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以下统称:城乡接合部)和县级的乡镇、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从业药师、药士、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城乡接合部的范围由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商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