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青海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按照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促进药品零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过渡政策如下:
(一)新开办零售药店(含单体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除外,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二)单体零售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三)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承担执业药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