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卫发〔2018〕6号,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管理工作,现将2018年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2018年申请参加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按照《细则》规定的要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
1、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3、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4、填表要求(师承学习人员)
具备师承学习人员条件的考生,按照以下表格进行填报报名资料(附表1、附表3、网络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其他表格电子扫描PDF传送)
附表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网填)
附表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附表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附表5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附表6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
附表7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人员:
1、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4、具有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5、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可按经多年临床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填表要求(多年实践人员)
具备多年实践确有专长人员条件的考生,按照以下表格进行填报报名资料。(附表2、附表3、网络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其他表格电子扫描PDF传送)
附表2、北京市中医医术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附表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附表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附表8、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医术渊源证明资料汇总表
附表9、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
附表10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患者推荐证明
二、报名时间:
2018年具备申请参加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将通过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网络平台,登录(http://211.152.43.98:8107/)网络信息系统,线上填报报名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考核报名网络信息系统开通时间:12月29日上午9:00至2019年1月10日下午17:00(1月11日关网)。
三、报名程序
按照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的条件和相关要求,考生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0日在规定时间内,在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网络平台区域下载考核信息系统报名的相关表格,参照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信息报名系统设定的16个行政区编码,选择本人在本市执业活动的区域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网络线上填报和电子扫描PDF传送相关资料。
四、审核要求:
各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考生线上填报和电子传送的相关资料,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0日,进行网上和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审核合格的人员,签署审核意见。
北京市中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30日进行复审。考生于2019年1月31日,在网络信息报名系统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五、相关要求:
申请参加2018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人员,在网络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将接受区、市中医管理部门对其在本市执业活动的现场核查,请各参加考核的考生,按照考核申报相关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杨燕伟蔡海燕
联系电话:64010910
附件: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实施细则相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