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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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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编造中医医术专长、伪造申请材料、代办推荐证明,不得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有指导老师带教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

(三)由至少两名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目前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且申请人与指导老师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十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长期在我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每名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提供相应的图片及视频材料等);

(五)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相关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跟师学习材料须经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核准;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推荐证明经患者同意,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及疾病诊疗经过和疗效。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实地核实,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使用虚假材料报名,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性及相关知识等。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叙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诊法技能操作同时讲述操作要点。

(三)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等知识。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外治技术操作。模拟操作同时讲述技术要点,结合由申请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或视频进行现场讲述。

(三)现场问答。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量化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综合评议后,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到本省执业的,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参照《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办法》实施前在本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为本省的,可在本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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