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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完善考核制度;委托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区考核工作;市、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考核工作组织申报、初审、复审和实地调查核验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指导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药类别执业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核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统一调配,考核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公平公正的完成执考任务。
第九条 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中医药传承发展资金专项,不收取考试费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不得指定任何考核用书及材料,不得举办或者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考核年度上年底,在本自治区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或者取得本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三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截至考核年度上年底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自治区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或取得本自治区《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人员;或取得本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普遍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医师应当为本自治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与报考者专长专业相同或相近,熟知被推荐者诊疗水平。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五条中医药专长技术分为内服方药类、外治技术类、内服方药为主辅助外治技术类、外治技术为主辅助内服方药类等四类。申请人只能申请考核其中一类技术治疗1-3个病证,不得多报、兼报。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中医师承人员(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申报1个病证不少于1000字,2-3个病证不少于2000字;
(四)能够证明申请人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5例典型案例。案例应当真实,诊断病名与申请人专长申请相符合,包含患者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就诊时间等信息,还应包含主诉、中医四诊辨证、中医诊断、治则治法和具体方药,理法方药相一致;
(五)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十名患者信息应当真实,推荐内容与申请人专长相符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参加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指导老师出具的实践情况书面评价意见,以及实践所在医疗机构对参加实践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审核程序:
(一)申请考核人员向实践地(师承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核验,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核验,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
(三)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服务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参加当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申请人经审核存在以下情形的,审核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一)申请人师承、实践时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无中医医师指导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实践的;或者有指导老师但未提供指导老师书面评价意见,以及实践所在医疗机构书面评价意见的;
(四)推荐医师执业地点、专业、执业类别、推荐人数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申请人提供的典型案例、患者证明材料涉及病名与本人所报专长技术不符的;
(六)综述材料存在雷同、抄袭等情况的;
(七)申请人申请考核技术多于1项或者病证多于3个的;
(八)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九)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在推荐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取报酬等违规行为的;
(十)申请人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往年通过考核人员、已经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
(十二)经县、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核验,典型案例、患者证明有无法联系、不知情等情况的,或者认为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考核实行专家现场评议方式,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类、外治技术类、内服方药为主外治技术为辅类、外治技术为主内服方药为辅类四类进行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组织考核专家组针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制定包括综述材料评分、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的科学量化的考核评分表。
第二十一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
(一)医术专长陈述(5分钟)。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现场问答(10分钟)。围绕被考核人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被考核人现场回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10分钟)。围绕被考核人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和相应技术操作规范,被考核人现场进行相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中药知识考核(5分钟)。围绕被考核人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考核临床常用代表性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量用法、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服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
(一)医术专长陈述(5分钟)。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10分钟)。围绕被考核人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治疗方法及安全性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10分钟)。围绕被考核人医术专长,现场进行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叙述技术操作要点。
(四)相关知识考核(5分钟)。使用外用药物的,或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不使用中药的,结合申报技术考核相关中医基础理论知识。
第二十三条内服方药为主外治技术为辅类、外治技术为主内服方药为辅类,按照主要治疗方法内容及程序考核,适当增加配合部分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根据考核评分表单独对其医术专长进行现场评定、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构对专家评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参加考核者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组织考核专家组综合评议,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考核合格名单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在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逐级审核,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分类和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自治区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变更、多机构备案、取消多机构备案、注销执业等有关业务由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第三十二条暂不接受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自治区申请执业注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重点内容应包括专长内容、培训内容、医师行为记录等。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中医(专长)医师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申请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考核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在推荐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在推荐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取报酬等违规行为的,计入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且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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