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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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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进一步改革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医学人员准入机制,建立起符合传统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的医师考核制度,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制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跟师学习蒙医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1)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具有蒙医或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指导老师应有丰富的独特的技术专长,并能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和临床带教;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2)跟师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程度,遵纪守法。

(3)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师承关系合同,并经旗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4)从师承合同公证之日算起,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

(5)跟师期满后,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除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外,还需由2名以上蒙医或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包括专长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盟市的主治医师以上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每位推荐医师当年推荐不超过2人。

3.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4.申请考核人员在临床实践中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二)经多年蒙医或中医临床实践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在蒙医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1)蒙医中医医术应具有传承脉络或理论、技术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前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满5年;或已通过考核取得《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后在蒙医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满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后,鼓励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1)专长的诊疗技术安全、有效,技术风险和毒副作用小。

(2)医术得到患者认可。

3.由2名以上蒙医或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包括专长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盟市的主治医师以上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每位推荐医师当年推荐不超过2人。

4.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5.申请考核人员在临床实践中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二、考核申请

(一)组织管理。

1.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县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2.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盟市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资格复审和报送工作。

3.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4.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总体管理。

(二)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考核条件的人员,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

2.申请考核人员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3.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长期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蒙医中医医术专长综述(2000字以上,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和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包括10份以上回顾性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

(4)至少2名蒙医中医专业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包括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被推荐人姓名及医术专长、推荐理由等)。

(5)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公证书、连续跟师学习蒙医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每月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6)经多年蒙医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祖传医术的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证书、地方志中关于家族祖辈行医记载、祖辈数代诊疗记录、祖辈被授予的医匾、传承自祖辈的书籍文献等;自学成才的包括相关经典古籍文献(节选)等),和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医生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蒙医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证书、个体行医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有效行医资质证明等;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4.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盟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报名资格。公示无疑义后提交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

5.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6.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公示无疑义人员申请考核专长进行分类,研究确定分期分批考核时间,并通知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

7.盟市、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按要求通知申请考核人员按照专长分类考核时间参加考核。

三、考核组织

(一)组织公告。

1.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强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考核制度,对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2.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二)专家遴选。

1.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蒙医中医专业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蒙医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2.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业考核专家。

3.考核专家是考生的近亲属或者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四、资格考核

(一)考核形式。

1.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采取专家现场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考核。

2.申请考核人员进行现场陈述和现场操作。考核专家现场提问,并对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和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现场操作进行评议,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主要评价岗位胜任能力、临床经验和实践能力。同时对参加考核者使用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二)考核内容和程序。

1.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充分体现分类考核原则,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 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2.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蒙医中医诊法技能、蒙医中医治疗方法、蒙药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等;专家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与其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蒙医中医理法方药知识和用药安全等知识;考核中医技能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现场辨识相关蒙药中药能力。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蒙药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蒙药中药毒性知识等,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及防范进行考核。

3.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蒙医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参加考核者陈述其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等;考核专家以现场提问形式了解判断参加考核者掌握的外治技术相关知识;并对操作要点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蒙药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蒙药中药毒性知识。

4.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蒙药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5.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蒙医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实践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6.专家组经集体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根据考核情况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合格的考核结论。并在考核合格结论中明确参加考核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如对考核结论有严重疑义的,由仲裁专家组进行评议最终确定。

五、发证注册

(一)颁发证书。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与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取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执业培训。

1.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学会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执业培训。主要培训相关卫生和蒙医药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蒙医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蒙医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提高其执业技能,促进医疗安全。

2.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蒙医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使其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执业注册

1.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以个人开业方式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的,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拟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的,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旗县级及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申请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3)与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提供照片同版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在医疗机构执业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以个人开业方式的,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或《中医诊所许可证》;

(5)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4.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参加考核申请所在旗县区区域;执业类别是指中医类别;执业范围是指按照考核内容能够使用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5.蒙医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6.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登录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7.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申请考核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旗县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拟跨盟市执业的,需经自治区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六、执业管理

(一)执业活动。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蒙医中医医疗活动。

2.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提供蒙医药或中医药服务。

(二)监督管理。

1.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2.旗县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蒙医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范围执业、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盟市级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蒙医中医(专长)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七、责任追究

(一)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1.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2.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二)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违反考核工作规定的。

1.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立即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

2.情节严重的,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3.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荐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蒙医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考核工作规定的。

1.在评议和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蒙医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1.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由旗县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3.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出师证书》的,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二)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三)已取得蒙医或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蒙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参加国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蒙医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五)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蒙医中医的,可以在指导老师所在旗县区申请参加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六)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蒙医中医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国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更新、公开、查询服务。

(八)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按照考核成本申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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