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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申请的复审工作,负责本市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的执业管理。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执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名老中医以师承方式传授临床学术经验,支持乡村医生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本市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已经公证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不足五年的,在本细则发布之后三十日内,应与原指导老师补签二年师承合同,连续跟师学习累计五年期满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跟随原指导老师学习的,可由原指导老师所在执业机构出具证明,并指定与原指导老师学缘相近和专业相同的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带教二年。
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具有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或者以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可按经多年临床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与推荐参加考核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专业相关,并且对被推荐人考核的医术专长和学术特点有深入了解,能够明确指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的病案、《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
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复印件和补签的二年师承合同,2、3仅提供补充跟师二年的材料。
已经公证开展师承学习但尚未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经公证的原师承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补签的二年师承合同,上述2、3须提供原学习记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及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充跟师学习二年的记录。
已经公证跟师学习五年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述2、3项,在本细则发布前的学习经历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及法律法规培训记录,本细则发布后的学习经历,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材料。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医术渊源证明资料汇总表》;
2.长期实践所在地的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或者其临床实践所在街道、村至少十名患者为其出具的《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患者推荐证明》。
乡村医生应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其证书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的,应提供其《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和其临床实践机构出具的实习期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报名或考核资格: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经查实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学习或实践活动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五)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师承指导老师、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推荐医师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三条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的,审核不予通过;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复审,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考核,并须重新跟师学习或临床实践。
第十五条 师承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作为不良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指导老师指导资格和推荐医师推荐资格,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申请者须选择新的指导老师跟师学习,学习期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或推荐医师,在证明或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严肃问责,对患者取消其证明资格,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申请者须重新开展临床实践,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及应急处理知识等。依据中医药学术领域范围,进行专科专病分层考核。
专科是指中医药临床诊疗科目。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某一专科的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诊治方法,在诊治某一专科疾病的过程中具有很好的临床疗效,可申报某一专科进行考核。
专病是指具体的疾病。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诊治某一专病的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申报某一专病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使用中药外治的,要考核中药的基本知识和中药毒性知识、外用药的安全性及应急处理知识。按照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
一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低、操作简单、部位局限、技术难度低、不侵入皮肤(粘膜)的普通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普通推拿、刮痧、拔罐、普通灸、敷熨熏浴等。
二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有一定风险和技术难度、操作复杂程度一般的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侵入皮肤、粘膜)、普通针灸、特殊手法推拿、特殊灸法、普通骨伤技术等。
三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高、操作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技术,包括特殊手法针灸、小针刀、特殊部位推拿、特殊骨伤技术、肛肠技术等。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本市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于考核时间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成立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和监督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立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学术专家委员会,建立考核专家库,负责建立完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专家委员会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材料,讨论其科学性与可行性,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风险等,针对每项医术专长涉及的疾病诊断、治疗、潜在安全风险等方面制定出应知应会考核要点并建立病案库。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
(三)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考核工作的时间。
根据考核需要,建立中药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中药学临床或教学工作十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对确有专长考核的内容和结果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随机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具有师承或确有专长背景的专家,必要时可增加一名中药专家。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特别是担任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的、在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任教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专家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规范化考核。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确定考核时间。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专家组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级别,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等。对风险级别较高、安全性较差的,实施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包括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组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考核程序: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现场陈述,包括医术的渊源、基本内容、适应症或使用范围、医术特点等,以及医术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抽取与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诊断技能
1.考生对申报的相关专科专病的典型病例进行现场陈述和病案分析;
2.考生抽取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病案进行现场分析;
3.考生抽取诊法操作题目进行现场演示。
(三)中药知识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级别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现场陈述,包括该技术的医术渊源、技能特点、操作方法、适应症或使用范围等,以及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其申报的外治技术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抽取与申报相关外治技术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外治技术操作
1.考生对所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现场操作演示;
2.考生对申报的相关典型病例进行现场病案分析和操作演示;
3.考生抽取与所申报技术适应症相关病案进行现场分析和操作演示。
(三)中药知识(使用中药外治技术的加试)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药物现场辨识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增加考核实践知识与外治技术操作内容;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内服方药的,增加考核实践知识与诊断技能、中药知识内容;并相应增加考核时间。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初步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论实施专家复核制,参与考核的专家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本细则规定的两次公示期间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电子化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重新跟师学习或者临床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变更执业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 持非本市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执业注册,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参加本市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执业注册。申请考核时应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编造学术渊源、技术、方法,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欺骗广大患者;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从事违法的广告代言活动,或利用互联网和微信等新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参加健康类栏目进行虚假宣传,坑骗人民群众;不得以秘方、验方、偏方和知识产权保护、保密等理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不得将中药饮片加工成制剂或调剂成协定处方向患者出售。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持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四十二条 鼓励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允许获得成人教育学历或执业满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制度,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培训,每年度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相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中医(专长) 医师培训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条件和依据,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规定处理。
首次培训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中医(专长)医师不良行为记录积分制度,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并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北京市定期考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定期考核,其中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其执业范围确定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十七条 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不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不规范宣传行为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发布机制,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并提供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在签订合同书后十五日内登陆北京市中医确有专长人员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师承的人员,应于本细则发布后三十日内登陆平台补报相关信息。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人员,应于本细则发布后三十日内登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的基本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核实信息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并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复核后统一入库备案。未经备案者不得申请参加考核。
第五十一条 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确有专长培训班等) 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能作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报名依据。
第五十二条 盲人按照《中医药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
第五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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