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哪里找?医学教育网整理了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皮肤科评分标准(试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标准分4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3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与医疗质量”占55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
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
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
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序号 | 检查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一 | 基础条件 | 130 | ||||
1 | 医院发展环境 (10) |
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 | 10 | 评估前3年,政策、措施齐全,专科发展规划合理得10分。 | ||
2 | 专科 规模 (50) |
床位数 | 30 | 床位总数≥30张,得30分;床位总数20-29张,得20分;床位总数10-19张,得10分;小于10张不得分。 | ||
门诊使用面积 | 20 | 门诊面积与工作量相适宜。门诊量≥15万人次/年,门诊面积≥900平方米,得20分,门诊面积≥800平方米,得15分;门诊面积≥700平方米,得10分,门诊面积≥500平方米,得5分;小于500平方米不得分; 门诊量≥10万人次/年,门诊面积≥800平方米,得20分;门诊面积≥700平方米,得15分;门诊面积≥500平方米,得10分,门诊面积≥300平方米,得5分;小于300平方米不得分; 门诊量≥8万人次/年,门诊面积≥700平方米,得20分;门诊面积≥600平方米,得15分;门诊面积≥400平方米,得10分,门诊面积≥200平方米,得5分;小于200平方米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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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支撑 条件 (70) |
医疗设备能满足专科开展全部技术项目需要,具有先进性和适宜性 | 60 | 医院应当具备以下十种关键设备:1.显微镜(光学,荧光)和成像系统;2.紫外线治疗设备(全身、半身,UVA,UVB)和光敏性皮肤检测设备;3.培养箱(恒温,CO2)与倒置显微镜;4.切片机(普通,冰冻);5.各种光波和功能的激光治疗仪;6. PCR仪;7.深低温冰箱与液氮罐;8.超净台与生物安全柜;9.电泳仪与电泳槽;10.酶标仪;每项6分。 | ||
医院对专科经费投入情况 | 10 | 评估前3年投入≥500万元得10分,每少50万元减1分。 | ||||
二 | 医疗技术队伍 | 120 | ||||
4 | 学科 带头人 (20) |
学术地位 | 5 | 两院院士、国家级学会专科分会前任主委、主委或候任主委得5分、副主委得4分、常委得3分、委员得2分、省(直辖市)主委得1分。以最高学术任职计分,不累计。 | ||
临床能力 | 10 | 能够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得2分;具有本专业疑难病种的较高的诊治能力,诊疗效果好得2分;评估前3年,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得2分;评估前3年,年主持专科查房30次以上得2分;评估前3年,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5次以上得2分。 | ||||
教学科研水平 | 5 | 评估前3年,主持科研项目情况: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973、863、国家支撑计划、卫生部行业科研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创新团队)得1分,主持卫生部临床学科重点建设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地区类项目)0.5分; 评估前3年,SCI论文发表情况:最具代表性单篇SCI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影响因子分数≥10分得1分,影响因子分数≥5分得0.5分; 评估前3年,科研奖励情况: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得1分;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得0.5分; 评估前3年,专业著作情况:编写专业著作副主编以上1部得1分; 评估前3年,指导毕业博士生5名以上得1分; 以上可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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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科 骨干(30) |
数量 | 10 | 有3名以上明确的学科骨干人员(每人3年内有3篇以上(含三篇)第一或责任作者的SCI论文或一项以上(含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或奖励(国家级前五,省部级前三)),能够满足各专业方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得10分。少一名扣4分。 | ||
学术地位 | 5 | 均任省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得5分,1名不符合需要扣2分。 | ||||
临床能力 | 10 | 能够掌握代表其专业方向先进水平的技术得2分;具有其专业方向疑难病种的较高的诊治能力,效果好得2分;评估前3年,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得3分;评估前3年,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3次以上得3分。取所有学科骨干得分的平均值。 | ||||
教学科研水平 | 5 | 评估前3年,主持科研项目情况: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每项1分、省部级科研课题得0.5分。 评估前3年, SCI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得1分; 评估前3年,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前三)得1分; 评估前3年,专业著作:编写专业著作副主编以上得1分。 评估前3年,指导毕业博士生5名以上得1分;指导毕业硕士生5名以上得0.5分; 以上可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超过5分。 取所有学科骨干得分的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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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师 队伍 (40) |
学历结构 | 20 | 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占医师比例≥70%,得20分。 | ||
职称结构 | 20 | 在职(不含离退休)正高级职称医师总数≥5人得10分、5人以下得5分;副高职称≥5人得5分、5人以下得3分;中级职称≥5人得5分、5人以下得3分。 | ||||
7 | 护士 队伍 (10) |
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 10 | 病房护士数、门诊护士数按照卫生部要求。人员数量满足要求得5分;结构合理得3分;学历结构合理得5分;职称结构合理2分。 | ||
8 | 人才 培养 (20) |
进修学习情况 | 20 | 评估前3年,到国外专业进修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医师占占专科总医师数的比例≥40%得20分,≥30%得15分,≥ 20%得10分,<20%不得分 | ||
三 | 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与医疗质量 | 550 | ||||
9 | 总体 水平 (200) |
整体实力强,特色突出 | 60 | 能够独立开展六种关键技术: 1.过敏原检测(血清与皮肤)和脱敏治疗2.皮肤疾病的手术治疗3.光动力治疗术4.物理治疗和手工治疗(冷冻) 5.紫外线治疗技术 (包括UVA、UVB等)和光敏性皮肤检测技术6. 激光治疗和医学美容治疗(祛黑、祛红、点阵、脱毛等)得60分,缺一项扣10分. | ||
平均年出院人数 | 50 | 评估前3年,年总出院人数≥1000人次得50分,≥900人次得40分,≥800人次得30分,≥700人次得20分,≥600人次得10分,不足600人次不得分。 | ||||
平均年门急诊人次 | 50 | 评估前3年,平均年门急诊人次10万以上得50分;9万以上得40分,8万以上得30分,7万以上得20分, 6万以上得15分,6万以下不得分。 有急诊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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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危重病例数量 | 40 | (威胁生命的皮肤疾病1.大疱病(天疱疮,类天疱疮)2.肿瘤(皮肤淋巴瘤,鳞癌,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3.结缔组织疾病(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4.重症药疹 5.脓疱/关节型银屑病6.红皮病7.特殊感染性疾病)等疑难危重病年住院总人次大于200得40分;大于150得30分;100-150得15分;少于100不得分。 | ||||
10 | 亚专科 建设(40) |
各亚专科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 40 | 开展皮肤美容、皮肤外科、性病等亚专科工作并有记录,每一项8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
11 | 诊治 能力(110) |
能否独立诊治本专科主要病种 | 40 | 能够独立开展十种关键疾病诊治或开设专病门诊:一.威胁生命的皮肤疾病1.大疱病(天疱疮;类天疱疮)2.肿瘤(皮肤淋巴瘤;鳞癌,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3.结缔组织疾病(红斑狼疮,皮肌炎/无肌病性皮肌炎,硬皮病)4.重症药疹 ;二.严重影响健康、高发病率的皮肤疾病 5.银屑病 6. 变态反应性疾病(荨麻疹、湿疹、特应性皮炎等)7.皮肤血管炎8.感染性皮肤病(皮肤真菌病,病毒性皮肤病,细菌性皮肤病)9.白癜风和痤疮10.性传播疾病。 | ||
疑难病种诊治能力 | 40 | 根据医院提供5份疑难病历以及病例诊疗方案合理性、诊疗效果等打分。在国内外学术杂志公开发表过5篇疑难病例报道加5分。 | ||||
危重症诊治能力 | 30 | 根据医院收治危重病例(1.大疱病(天疱疮;类天疱疮)2.肿瘤(皮肤淋巴瘤;黑色素瘤)3.结缔组织疾病(红斑狼疮,皮肌炎/无肌病性皮肌炎,硬皮病)4.重症药疹)总体情况,以及病例诊疗方案合理性,核心技术应用合理性(综合好转率、死亡率、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率判断)等打分;并提供5份危重患者或死亡病历反应诊疗水平。 | ||||
12 | 创新 能力 (30) |
创新项目的数量 | 10 | 评估前3年,均有创新项目,带动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得10分;创新项目少,临床诊疗水平停滞不前,不得分。 | ||
创新水平 | 20 | 2项创新项目(各10分),综合其先进性和临床应用性情况,综合评价打分。 | ||||
13 | 辐射 能力 (40) |
年出院患者中省(市)外患者比例 | 13 | 评估前3年,年出院患者中市外患者比例大于30%或省外患者比例大于25%(直辖市市外患者比例大于25%)得13分。不达标,不得分。 | ||
进修医师情况 | 13 | 评估前3年,进修医师≥15人得13分,≥10人得10分,≥6人得8分,<6人不得分。 | ||||
技术推广情况 | 4 | 技术推广项目每年超过2次得4分,不达标不得分。 | ||||
受邀在国(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情况 | 10 | 评估前3年,有5人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得10分,3人次得5分,2人次得2分。 | ||||
14 | 医疗质量状况 (130) |
合理用药 | 50 | 综合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百分率、门诊、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药占比,综合评分。 | ||
病人满意度调查 | 10 | 评估前3年,满意度大于90%得10分,每下降1%扣1分。 | ||||
医疗事故情况 | 10 | 评估前3年,发生一起经过鉴定的医疗事故,不得分。 | ||||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 10 | 评估前3年,大于70%,得10分。 | ||||
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 15 | 无标准,不得分;无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效果评价,不得分。 | ||||
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 15 | 评估前3年,大于95%得满分,每下降1%,扣2分。 | ||||
专家出门诊情况 | 10 | 评估前3年,每天均安排高级职称人员出门诊,所有专家每周至少出1次门诊,得10分。有1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 10 | 评估前3年,大于95%,得10分。不达标不得分。 | ||||
四 | 科研与教学 | 100 | ||||
15 | 学术 影响 (15) |
学术委员会任职 | 5 | 全国主委、候任主委5分、副主委4分,常委3分,委员2分,学组、副组长加1分;省主委2分,副主委1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一次。 | ||
学术刊物任职 | 5 | SCI收录杂志的主编5分、副主编4分,编委3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主编4分、副主编3分,编委2分;其他医学杂志主编2分,副主编1分。1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1次。 | ||||
主办学术会议 | 5 | 评估前3年,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3分,全国性学术会议2分,省级学术会议1分;同级别会议不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
16 | 科研 项目 (20) |
国家级及卫生部重点课题项目 | 20 | 评估前3年,主持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973、863、国家支撑计划、卫生部行业科研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创新团队)得10分,省部级创新团队5分,卫生部临床重点项目得4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项得6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得3分。 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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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临床方向的 科研 成果 (26) |
国家级、部(省)级教学科研奖励(一、二等) | 10 | 评估前3年,国家级一等奖1项得10分,二等奖1项得7分;三等奖1项得5分,部(省)级一等奖得4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
SCI收录、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及统计源期刊论著 | 10 | 评估前3年,5篇最具有代表性SCI论文影响因子总分数≥40分得10分,影响因子总分数≥30分得6分,影响因子总分数≥20分得4分,影响因子总分数≥10分得2分。 | ||||
发明、新型实用、外观设计专利 | 3 | 评估前3年,每项发明专利得3分,新型实用专利得1分,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
行业标准及国家指南制定 | 3 | 评估前3年,制定行业标准及国家指南制定,每1项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
18 | 学生 教育 (14) |
本科生教学 | 4 | 临床教学不少于本课时的80%,见习、实习轮转安排合理、到位,得4分;未承担者不得分;无临床授课扣3分;无见习、实习扣3分。 | ||
研究生培养 | 10 | 评估前3年,毕业博士生≥6人及硕士生≥10人,得10分。不达标,不得分。 | ||||
19 | 继续 教育 (20) |
国家级、省级(甲类)、市级(乙类)继续教育项目;深入基层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班、论坛) | 10 | 评估前3年,国家级1项次得6分,省级1项次得2分,市级1项次得1分;举办培训班1次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 ||
规范化医师培训 | 10 | 评估前3年,规范化医师培训≥5人得10分,5人以下不得分。 | ||||
20 | 编写 教材 (5) |
三年内参加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院校规划教材编写工作 | 5 | 评估前3年,主编5分、副主编4分,参编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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