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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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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业有专攻,许多医生都是主攻某一特定方向的,比如主攻外科、内科、妇产科、儿科等。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有其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书。那么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意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我国在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医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科学,又是风险极大、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患者,外科医生可以用手术治疗,而放射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同为颈椎椎间盘突出病人,神经科医生用神经阻滞法治疗,针灸科医生用针灸治疗,理疗科医生则用理疗器械治疗,而骨科医生采用手术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

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型、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2、不能把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划上了等号。

一个医生取得了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恰恰证明了他在其本专业内有执业资格,对于未经注册的其他专业而言,他仍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即医生在注册后,在其相应的注册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其当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因此,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同样要构成非法行医的主题。

二、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对于超越执业地点进行执业的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调遣。“也就是说,医生在此紧急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有利社会的行为,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可以说,经合法批准的跨地区执业的医生,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该罪。对于跨地区执业,虽违反了有关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但医生的执业资格并无瑕疵,其医疗技术水平不因执业地点的变更而降低或者消失,只要该医生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谈到医生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的问题时,有学者指出:“医师执业法第17条明文规定医生可以变更……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只是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这说明单纯的变更执业类别或范围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执业管理秩序,而没有值得科处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据此可见,我国在医师执业类别、范围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医生所从事的业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而言的。医生在申请注册时,首先是根据其考试的类别来进行的,行为人通过了某种类别、范围的考试,只是表明其具备了该类别、范围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执业资格的取得,也只意味着行为人熟悉该医学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并不代表行为人就拥有和掌握了其他医学类别、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行为人通过A类考试并取得A类执业资格,并不能证明他也拥有B类知识与技能。而医生的执业是建立在较为厚实的专业基础之上,也是基于较强的专业分工而设置的,不具备另类类别的知识或不熟悉该类专业而行医的,有可能因为行为人技术与知识达不到从事该诊疗、预防与保健业务的水平,从而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

1、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2)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同时符合两个严重,一个是严重不负责任,一个是造成患者严重损害。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医生违反规定超范围执业,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等类型。

(1)医师超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根据情节处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3-6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3、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直接承担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一般被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法院怎样审理超范围行医,医生超范围执业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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