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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的分类及原理

医学教育网2020-02-14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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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小编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复习,专门整理了ICD的分类及原理,如下:

ICD分类原理:依据疾病的四个主要特征,即病因、部位、病理、临床表现(包括症状、体征、分期、分型、性别、年龄、急慢性、发病时间等)。

ICD分类编码方法:类目、亚目、细目,如细目S82.01表示髌骨开放性骨折

并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标准分类。1890年,由耶克.贝蒂荣(JacquesBertillon,1851-1922,原译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括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第一个版本。此后,每隔10年左右,由法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主持了10次对ICD的国家修订会议,以补充和完善ICD的内容。

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注释的要求,使ICD成为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

1975年举行的第九次ICD国际修订会议上,对ICD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我国自1981年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即开始了推广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的工作,并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1993年5月,国际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疾病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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