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医学技术职称考试

首页 > 超声波医学技术职称考试 > 主任报名条件 > 正文

广东省超声医学主任技师评定标准

2012-01-30 16:40
大号

评定标准:超声医学主任医(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诊疗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主治(主管)医(技)师能独立完成部分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主管技师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500次以上,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内容丰富 题量给力

免费试用

198起

立即购买
热点推荐:
考生必看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