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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发生率应有统一的诊断标准。如按上述月经周期计算,妊娠达到或超过42周为诊断标准,则过期妊娠发生率约为10%,但如果应用不同的诊断标准,则报告的发生率不同,为4%——14%。Reuss等(1995)在前瞻性研究中发现764例孕妇按月经周期计算,过期妊娠率为10%,但如用B超检测进行校正,则过期妊娠仅3%。
1993年美国分娩活产400万,以妊娠42周或以上作为诊断标准,过期妊娠发生率为9%。1997年美国卫生统计中心统计400万新生儿,按分娩孕周计算,≤36周者11%,37——39周46%,40周22%,41周12%,≥42周8%。以往有过期妊娠史者,再次发生过期妊娠几率升高。Bakketeig和Bergsji(1991)统计挪威27677次分娩,过期妊娠为10%。第1次为过期妊娠,则第2次过期妊娠发生率为27%,连续2次均为过期妊娠,而第3次为过期妊娠之发生率为39%。Mogren等(1999)还发现瑞典妇女之过期妊娠有家属倾向,如母亲有过期妊娠史,其女儿也容易发生。
目前上海地区由于对过期妊娠危害性提高警惕,采取比较积极的处理态度,以及其他导致积极终止妊娠的原因,故达到或超过42周的过期妊娠发生率很低。
围生儿死亡率之所以将过期妊娠列为另一种疾病状态,是基于妊娠超过一定时限,围生儿死亡率明显上升,在孕周40——43周,围生死亡率以39周及40周为最低,41周时略有上升,至42周时则明显升高。自20世纪40——50年代至80年代各孕周围生儿死亡率虽均明显降低,但42周围生儿死亡率明显高于41周的规律没有改变。Lindell(1956)统计1943——1952年瑞典妊娠40、41及42周的围生儿死亡率分别为11‰、13‰及27‰;Bakketeig等(1991)统计1977——1978孕40、41及42周的围生儿死亡率分别为2.3‰、2.4‰及3.0‰;至20世纪80年代,Usher等(1988)分析7663例妊娠其40、41周及42周妊娠之围生儿死亡率分别为1.5‰,0.7‰,及3.0‰,证实以上之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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