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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处理要点具体的都包括什么?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的复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处理要点如下,希望对各位妇产科主治医师考生有所帮助。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1)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D、F、R级糖尿病一旦妊娠,对母儿危险均较大,应避孕,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2)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3)从孕前开始,在内科医师协助下严格控制血糖值,确保受孕前、妊娠期及分娩期血糖在正常范围。

2.血糖控制满意标准

(1)GDM患者:

餐前及餐后2小时血糖值分别≤5.3mmol/L和6.7mmol/L;

夜间血糖不低于3.3mmol/L;

HbAlc宜<5.5%。

(2)PGDM患者:

妊娠早期血糖控制勿过于严格,以防低血糖发生;

餐前、夜间血糖及空腹血糖(FPG)宜控制在3.3~5.6mmol/L;

餐后峰值血糖5.6~7.1mmol/L;

HbAlc<6.0%。

3.治疗措施

(1)营养控制血糖(饮食控制)

理想的饮食控制——既能保证妊娠期间热量和营养供应,又能避免餐后高血糖和饥饿性酮症的出现。

运动——可降低妊娠期基础胰岛素抵抗,每餐30分钟后进行中等强度的运动对母儿无不良影响。

注意:避免过度控制饮食,否则会导致饥饿性酮症及胎儿生长受限。

(2)药物治疗

1)胰岛素:适用于饮食控制不能达标的GDM患者。

①妊娠前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的患者,妊娠早期需要根据血糖监测情况调整胰岛素用量。

②妊娠中、晚期的胰岛素需要量常有不同程度增加,妊娠32~36周达最高峰,妊娠36周后胰岛素用量稍下降。

2)二甲双胍和格列苯脲口服降糖药:这两种口服降糖药在我国均未获得治疗妊娠期GDM的许可。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可谨慎使用,更推荐二甲双胍用于孕期。

4.分娩时机

原则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间。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无合并症,胎儿宫内状况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伴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应及早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况,并注人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

5.分娩方式

妊娠合并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指征,有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对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及死产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6.分娩期处理

(1)一般处理

注意休息、镇静,给予适当饮食,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加强胎儿监护。

(2)阴道分娩

临产时情绪紧张及疼痛可使血糖波动。胰岛素用量不易掌握,严格控制产时血糖水平对母儿均十分重要。临产后仍采用糖尿病饮食。产程中一般应停用皮下注射正规胰岛素,静脉输注0.9%氯化钠注射液加正规胰岛素,根据产程中测得的血糖值调整静脉输液速度。同时复查血糖,发现血糖异常继续调整。应在12小时内结束分娩,产程过长增加酮症酸中毒、胎儿缺氧和感染危险。

(3)剖宫产

在手术前一日停止应用晚餐前精蛋白锌胰岛素,手术日停止皮下注射胰岛素。一般在早上监测血糖、尿糖及尿酮体。根据其空腹血糖水平及每日胰岛素用量,改为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尽量使术中血糖控制在6.67~10.0mmol/L。术后每2~4小时测一次血糖,直到饮食恢复。

(4)产后处理

产褥期胎盘排出后,体内抗胰岛素物质迅速减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的1/3~1/2,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多数在产后1~2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于产后6~12周行OGTT检查,若仍异常,可能为产前漏诊的糖尿病患者。

(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

新生儿出生时应留脐血,进行血糖、胰岛素、胆红素、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钙、磷、镁的测定。无论婴儿出生时状况如何,均应视为高危新生儿,尤其是孕期血糖控制不满意者,需给予监护,注意保暖和吸氧,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开奶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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