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致癌物的作用机理是公卫执业医师考试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为了帮助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掌握这部分的内容,医学教育网的小编特为您整理撰文如下:
对致癌机理的认识,遗传毒性致癌物可能有多种致癌机理,因此要求试验组合尽可能反映较多的遗传学终点。
致突变试验观察到的现象所反映的事件称为遗传学终点。国际环境致突变物致癌物防护委员会(ICPEMC)1983年提出把致突变试验所反映的遗传学终点分为5类:
DNA完整性的改变(形成加合物、断裂、交联);
DNA重排或交换;
DNA碱基序列改变;
染色体完整性改变;
染色体分离改变。
其中第3实际指基因突变,而第4和第5依次指染色体结构改变和数目改变。
试验组合应反映3种或5种终点。有一种试验阳性,即可认为该受试物为致突变物,因而就可能是遗传毒性致癌物。组合中出现阳性越多,受试物致癌可能性就越大。
一般在试验组合中,每一遗传学终点只选一个试验即可。在终点相同的各种试验中应优先选择体内试验。
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中的致突变试验组合有体外试验和整体试验。体外试验中Ames试验为必做项目。在整体试验中,可在微核试验和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中任选一项;在显性致死试验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中任选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