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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确定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确定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办发〔2006〕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10号)精神,结合2006年度我区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向边远艰苦地区卫生技术人员政策上给予倾斜的原则,现将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确定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国人厅发[2006]110号文件的规定,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

  二、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合格标准

  1、乌鲁木齐地区每门科目的合格标准为50分。

  2、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等地州(含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市)各门科目的合格标准为38分;所属县(市)各门科目的合格标准为35分。

  3、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含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市)各门科目的合格标准为32分;所属县合格标准各门科目为30分。

  4、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职称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的职称资格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办理证书的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办理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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