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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屈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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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觉插片法

  ①凡有角膜云翳,虹膜粘连,晶体异常或年龄在40岁以上者,可做本法。②查远近视力,必要时查调节近点。③调整试镜架,使瞳孔正位于镜框的中央。④遮盖一眼,在另一眼前用+0.5D球镜-0.5D球镜分别测试,观察视力增进情况。⑤如用+0.5D(或-0.5D)球镜视力增进,则递增凸(或凹)镜度数,直至视力达到正常或再增加度数,视力不能提高为止。⑥如加球镜(+或-)后视力不能达至正常,可再用柱镜或交叉圆柱镜检查,以判断有无散光存在。⑦老视患者应先矫正其远视力,然后根据年龄和工作需要加老视镜片。

  2.交叉圆柱镜检法

  (1)检查有无散光:将交叉圆柱镜放于眼前,使柄在45°位置,捻转镜柄,翻转镜片,询问被检者捻转前后是否同等清楚,如同等清楚证明90°和180°无散光。然后再将柄置于90°,交叉圆柱镜翻转后,其视力仍同等清楚,则为无散光。在上述翻转过程中如视力不同等清楚,为有散光存在。假设交叉柱镜之"+"号在90°,"-"号在180°时视力清楚者,如为远视散光,其轴必在90°或其附近;如为近视散光,其轴必在180°或其附近。

  (2)校对散光的轴位;将交叉柱镜之柄放于镜架上柱镜轴位的延长线上,捻转镜柄,翻转交叉圆柱镜,询问受检者捻转前后的视力情况,如视力同等清楚,说明镜架上柱镜轴位正确。如不同等清楚,即以清楚的一次为准。将镜架上柱镜之轴位交叉圆柱镜同符号的一侧移动5°。再反复试验,直到捻转前后视力同等清楚为止。

  (3)校对散光度数:将交叉圆柱镜的轴位与镜架上柱镜之轴相重合。捻转交叉圆柱镜之柄,翻转镜片,询问患者的视力情况,如捻转前后同等清楚,则为原柱镜的度数正确;否则即应以清楚的一次为准,变动原球镜和柱镜之量,如同轴向原柱镜与交叉圆柱镜符号相同,则增加柱镜量,减少球镜度数;如符号相反,则减少柱镜量,增加球镜度数。经反复试验,直至捻转前后视力同等清楚为止。

  3.检影验光法

  (1)散瞳:①12岁以下儿童一般在验光前3d用0.5%-1%阿托品眼膏散瞳,直至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睫状肌完全麻痹。②12-40岁者,用复方托品酰胺液滴眼,5min一次,共3-6次,至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如用药后1h扩瞳不够大者,可加用其他散瞳剂。③40岁以上者可用1%-4%新福林液散瞳。④疑有假性近视者,必须用睫状体麻痹剂散瞳验光。

  (2)方法:记载散瞳后裸眼视力。暗室内检影,患者与检查者相距1m,令患者注视检查者之前额,用视网膜检影镜或带状检影镜检影,按检影结果查视力,做主觉验光试镜,分别记录矫正视力。7-14d后,瞳孔完全恢复正常时,再行复查。

  (3)注意点:①±0.25D以下(球镜或柱镜)或视力无进步及眼底有病变者不做复验。②如怀疑有青光眼者,先排除,后散瞳。⑧检影验光患者视力矫正不到1.0者,可行屈光间质及眼底等进一步检查。

  (4)复查:①先查裸眼视力(远及近)。②调整试镜架使符合瞳孔距离。③按检影验光所得结果,将镜片放于镜架上试镜。如有柱镜,应注意其轴有无变动,还应根据患者主诉屈光情况,年龄、职业、戴镜历史、隐斜度数等适当调整镜片。④有视力疲劳症状者,试镜时应戴矫正镜片30min以上,如仍不能减轻症状,可做眼肌检查。⑤开眼镜处方时,应测量及记录瞳孔距离,核对左右眼的镜片度数。⑥1.5D以上者应分别检查看远近时的瞳孔距离,以二者之平均值作为处方之瞳孔距离(老视除外),配远用及近用双光眼镜者,也应分别测定瞳孔距离。⑦高度屈光不正或屈光参差者,若一时不能接受检影之度数,可酌情按可能接受之度数配镜,并应向患者说明半年后需要再检查及更换镜片。⑧近视眼以度数最低而视力好之度数开处方;远视眼以能接受之最高度数开处方。此原则也适用于其它配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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