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相信是参加环境卫生检验职称考试的朋友比较关注的事情,为此,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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