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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安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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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安排要求,为了帮助各位护士考生进一步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专门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文件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2.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3.电子证照生成工作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自发电子证照。

4.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电话: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5.各医疗单位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申领电子证照。

注:本通知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已办理医疗许可证的机构;医师、护士是指已获得执业资格证,并电子化注册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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