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存在损害事实:即患者确实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2.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等,或者未能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 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导致的。
此外,《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因此,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时,不仅要考虑上述基本条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