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相信是准备参加疾病控制职称考试的朋友比较关注的事情,为此,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分级标准如下:
I级: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市、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波及省外,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省外,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动物间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扩散的趋势。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在1个省内的2个及以上毗邻市(地、州)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1)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州、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4)霍乱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1周内发病5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城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超过500例,或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间二代病例。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I级: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3)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发生2个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100-500例,或出现人间病例。
(6)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下。
(9)预防接种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级:在1个县(市、区)范围出现突发疫情。
(1)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2)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县(区)域内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0例,未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旦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县指挥部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临时现场现场指挥部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委派的临时组织。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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