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为加强社区疫情防控,我国一些地方成立了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公卫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基层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和儿童保健等工作,推进健康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基于此,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2022年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副主任
《意见》提出,公共卫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
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明确具体任务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
1.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2.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
3.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4.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
6.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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