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0〕122号)收悉。医学专家认为乙肝病毒不因一般接触在人群中传播;在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乙肝病毒在医务人员间以及医患间传播的几率极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或检查结果。
此复。
二O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