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建立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我省继续医学教育试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医学教育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和试行范围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先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各专业试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三、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各单位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项目和方法。
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和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专家大查房、技术操作示范和长短期培训。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包括省定名老中医带徒)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亦应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自学者须在年初提出自学计划,年终提交读书笔记,交科室考评小组考核认可。
四、认可性项目主办单位与固定性认可项目
(一)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
(1)福建省医学会、药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以及省级医疗、卫生、科研单位。
(2)地(市)级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及医药卫生学校团体。
(3)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
以上单位可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开展本单位范围内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有权按《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授予相应学分、出具培训证明。
(二)固定性认可项目
(1)国家或省人事厅主办的中高级研修班;
(2)福建省医学进修培训年度计划下达的一类学习班;
(3)福建省医药卫生系统各专科学会举办的全省性学术活动;
(4)福建省卫生厅主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学习班。
五、考核
(一)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制度,并将其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具体为:
(1)各单位(含各科室)必须制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年终对照计划进行检查。
(2)为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活动,取得规定学分,各单位必须在时间和经费上做好统筹安排。保证每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纯收人的1%.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最低学分数为25分,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从任现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三)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临床业务能力适当挂钩的办法,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建立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同时发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证书》及《登记卡》由本人保管。
单位科教(医务)科根据项目主办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负责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及按规定授予的学分数载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
凡取满本周期规定学分者,由单位人事科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归人专业技术干部业务档案并换发《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作为在职并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参加全国专科学会资格的依据。
六、组织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具体职责见《关于成立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闽卫教(93)187号文].
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各地市必须相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局、人事局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七、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1.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单位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费;
3.向个人合理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
八、尚未作为试行单位的预防、科研、学校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继续教育暂按省人事厅统一部署进行,亦可以“读书——考试”的形式取得学分,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九、医德医风考核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91]1104号)执行。
十、卫生部门以外的医疗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