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河南举办,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5)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
(6)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1、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
2、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经信阳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公布的项目;
3、由信阳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并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培训班;
4、县(区)级卫生局和县以上(含县)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并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技术比武或操作比赛等;
5、专业论著、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自学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6、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学分;以上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得互相替代。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分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具体分类如下:
(一)医、技、药、防病、保健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1、市级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分,Ⅱ类学分为15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8分),共计25学分,并且五年内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10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除三级医院外)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分,Ⅱ类学分为17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9分),共计25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8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6分,Ⅱ类学分为14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7分),共计20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6分。
以上人员所获得的Ⅰ、Ⅱ类学分不得互相替代。晋升职称周期内所有学分可累计算。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所获的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不得少于5分)。
(二)护理人员
1、市级三级医院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6分,完成Ⅱ类学分19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6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6分。
2、市级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外)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4分,完成Ⅱ类学分21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6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4-6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2分,完成Ⅱ类学分18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6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2-4分。
4、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学分15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举办的项目5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授予8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3、参加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每6小时授予1学分。
4、参加国家、省、市、县(区)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组织的国内、外专题调研、考察,凭其调研报告或考察报告,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授予3、2、1、0.5学分。下乡工作累计4个月者,授予6学分。
5、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专业学术会议 8、6、4学分
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 6、5、3学分
行政区联合专业学术会议 5、3、2学分
省级专业学术会议 4、2、1学分
交流论文按下一级会议宣读论文最低标准授予学分。
6、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6学分
核心期刊 8、5、3学分
非核心期刊(ISSN、CN) 6、4、2学分
涉及到有关疫情数字,不能正式发表而刊登在增刊或内部刊物上的论文,按第三类刊物授予学分。
7、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七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2、10、9、8、7、6、5学分
省(部)级课题 10、8、7、6、5、4、3学分
市(厅)级课题 8、6、5、4、3、2、1学分
8、获得科技成果奖,在获得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七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奖:
一等奖:20、15、12、10、8、6、4学分
二等奖:16、12、10、8、6、4、3学分
三等奖:12、9、7、5、4、3、2学分
四等奖:10、8、6、4、3、2、1学分
省(部)级奖:
一等奖:12、9、7、6、5、4、3学分
二等奖:10、8、6、5、4、3、2学分
三等奖:8、6、5、4、3、2、1学分
市(厅)奖:
一等奖:10、8、6、5、4、3、2学分
二等奖:8、6、5、4、3、2、1学分
三等奖:6、5、4、3、2、1、0学分
5、6、7、8项相同的内容按最高标准计算学分,不重复计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8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5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0.5学分。
2、参加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并经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每8小时授予1学分;大会宣读论文,按作者顺序分别授予3、2、1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分;参加成人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研究生班,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者每课程授予5学分,但每年不超过20学分。
4、学习由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材料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授予学分不得高于10学分。
5、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不满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5学分。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学分。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由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组织的巡回学术讲座,每次不少于8小时,主讲者每2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次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10、下乡开展疾病调查、现场防治、捕灭疫情,每天授予0.2分,每年最多不高于10分。
以上所授学分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登记,并逐级报上一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学分登记采取省、市两级登记管理审核制度。
1、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关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关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关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3、每年9月份前,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本办法由信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