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省继教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继委[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8年6月30日
附:
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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