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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与目的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类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卫生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目标、内容、形式

  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由三个性质不同而又互相连接的教育阶段即学校基本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所组成,体现了医学教育是终身性教育的新观念,具有明显行业特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毕业后医学教育是医学生完成学校基本教育后,参加临床住院医师等专业规范化培训即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

  (1)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所特有的教育阶段,其目标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在专业理论知识和临床工作能力方面达到主治医师水平的临床医生。

  (2)临床护士经过规范化培训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达到护师水平。

  (3)检验士(师)通过规范化培训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达到主管检验师水平。

  2.继续医学教育是在接受学历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或非规范化培训后,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确定的、以业余时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主要途径,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教育。目标是使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项目,不断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适应和促进本专业的发展。

  三、组织领导与管理

  1.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继续教育证书》统一发放和验证等综合管理。各级政府卫生部门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继续教育证书》的签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卫生局科教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护理专业规范化培训计划、检验专业规范化培训计划等,制定公共必修课年度授课计划与考核,组织各阶段理论和技能考试、考核;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审批、公布南京市高、中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督促检查各卫生医疗单位实施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和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情况;负责组织对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专业规范化培训计划,组织阶段或结业考核;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和证书登记等工作。

  2.发证、考核与赋分、证书登记

  卫生技术人员须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放的《继续教育证书》。鉴于人事部门要求继续教育以学时数衡量,同时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以学分为准,在鉴证时统一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换成学时(但必须达到规定取得的学分,换算标准原则上规范化培训合格按年度授予45学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取得Ⅰ类、Ⅱ类学分分别为每学分等于3学时)。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除发给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外,所取得的学分(成绩)需记入《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和《继续教育证书》。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学分,进行累计考核,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需取得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初级每年Ⅰ类学分6分、Ⅱ类学分9分。同时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取得的学分分别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表》、 《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

  3.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时)是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续聘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4.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及批准、基地的认可等在市里无规定之前,以《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四、经费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解决,可由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列支,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等。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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