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学校毕业(本科、专科、中专)后在二、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住院医师、护士、检验士或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某一学科正规的专业化培养,以实施临床住院医师等专业规范化培训为主要途径。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包括医学、护理、检验等专业),通过规范化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专业具有护师技术职务)。
结合南京市卫生技术队伍专业和学历结构的现状,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未参加规范化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也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批、认可、公布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向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认可的项目和自学与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包括:
(1)有计划的自学,经考核认可的;
(2)参加临床进修或临床进修班;
(3)出国考察、专题调研报告;
(4)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
(5)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学历教育;
(6)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下列三种形式也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辅助形式:
①发表论文、译文,出版专著或出版影视教材等;
②获得科技进步奖;
③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为临床进修生授课或承担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课。
2.各单位申请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切实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
(2)本学科处于省、市领先或先进水平;
(3)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获各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的认可:
(1)市级医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和市直属单位可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高、中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初级项目需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2)各区、县级医疗单位可经区、县卫生局批准主办初级项目(报市备案),主办中级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4.凡申请举办市级和市级以上项目的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次年的项目,市直属单位主:办和各区、县批准次年的初级项目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市备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与方式、教育对象和人数、项目负责人和主讲人等。
5.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同时推荐与申报省、部级项目。
6.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前公布批准的次年市级项目,供全市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7.凡经批准的市级项目可连续办二年。第二年继续开办的须填写《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于十一月底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予公布;不开办的将予取消。
三、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1.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同时将取得的学分(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2.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高、中级人员取得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初级的取得Ⅰ类学分6分、Ⅱ类学分9分。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在任职期内必须获得省级或国家级项目10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规定的学分,并按下列方法计算学分: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部、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按照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市级项目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2)市级医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市直属单位举办和区、县卫生局审批的初级项目(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每学时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
(3)科技成果推广学习班,每学时授予0.5学分,主讲人授予1学分;
(4)参加学术会议(经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大会宣读论文(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际会议8.6学分
全国会议6.4学分
行政区级会议5.2学分
省、市级会议4-2学分
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授予,仅列题者记1学分。
(5)初级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中专1,按学习专业课程领取学科合格证或考试合格,每门课程授予1学分;初、中级人员参加研究生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每通过一门课程(取得合格证明)可授予3学分。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6)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是学习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然后写出综述,在本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9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参加医学杂志主办的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园地等,出具证明的,每次可授予1学分。
(7)由卫生部或江苏省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有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组织考核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8)参加学术会议(未经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大会宣读论文(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6-4学分
全国会议5-3学分
行政区级会议4-2学分
省、市级会议3-1学分
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授予。
(9)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核心刊物8-6学分
非核心刊物6-4学分
内部刊物4-2学分
(10)正式出版(或刊物发表)的译著、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校对者可按1/4授予学分)。
(11)正式出版的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第二、第三作者可按1/2和1/3授予学分。
(12)出版国家、省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分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按成品放映时间每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3)获科技进步奖(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按排序递减2学分)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25学分
二等奖20学分
三等奖15学分
四等奖10学分
省、部级奖
一等奖20学分
二等奖15学分
三等奖12学分
四等奖8学分
市、厅级奖:
一等奖12学分
二等奖8学分
三等奖6学分
局级奖(含区、县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4学分
二等奖2学分
凡是一项成果获重复奖,按最高奖项授予学分。
(14)承担医学院校教学任务(授课)的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学历层次,专科以上(含专科)每学时授予0.5学分,中专每学时授予0.25学分。
(15)承担临床实习见习或进修生授课,每学时授予0.25学分。
(16)为临床进修班授课,按开设课程或讲座学时数计算。部省办班每学时授予0.5学分,市办班每学时授予0.25学分。
(17)出国考察、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18)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学历教育的考前辅导班,凡是医学专业的课程(基础课或专业课)取得合格证明的,每门课授予2学分。
(19)各单位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病案讲座等)按半天(或一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授予1学分。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每年不得超过10学分,初级不得超过8学分;一级的高、中级每年不得超过12学分,初级不得超过9学分。
3.参加临床进修班或临床进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每个月可授予Ⅰ类学分1分,Ⅱ类学分2分。
4.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集中获得学分,也可以分年度取得,但必须完成。
5.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是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续聘和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凡任职期满取得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或续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护理人员经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后在注册期限内未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进行注册。
四、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日常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1.发证: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到市卫生局统一领取由人事部门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填写后加盖市人事局压照钢印,发给本人保管;区、县卫生局所属医疗单位统一至区、县人事局办理。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申请证书登记。凡申请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须交验本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证书登记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表》和《继续教育证书》相结合的方法,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申请者交验的证明材料核实后填入“登记表”,分类转登至《继续教育证书》。
鉴于人事部门要求继续教育以学时数衡量,同时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以学分为准,在签证时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由同级政府卫生部门转换成学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转换为学时(但必须达到规定取得的学分,换算标准原则上是规范化培训合格按年授予45学时,取得Ⅰ类、Ⅱ类学分分别为每学分等于3学时)。
4.《继续教育证书》的签证,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卫生局所属医疗单位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企事业所属医疗单位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验证:对当年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验证。
6.证书交本人保存,“登记表”存入个人的业务档案。
五、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宁卫财字[1997]第1号文执行,即:
1.课时费:初级项目0.80-1.00元/学时
中级项目1.00-1.50元/学时
高级项目1.50-2.50元/学时
中、高级项目1.50-2.00元/学时
2.资料费:教材、资料、实习实验材料按实收取。
3.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由个人和单位合理负担等。
六、附则
1.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2.本细则由市继续医学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3.在各类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市人事局宁人字[1997]36号通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