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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省卫生专业人员的素质,建立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云南省医学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目的是通过继续医学教育使卫生专业人员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云南省具有中级及以上医、药、护、技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卫生专业人员有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专业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

  第五条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认可项目是由省、地(州、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自营项目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制定公布。

  第六条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单位的责任目标并与等级医院评审挂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云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作为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负责落实本辖区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全省各类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常委和委员,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部分医学学术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专家组成。

  第九条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政策,制订全省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措施和办法。

  二、制订云南省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订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标准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

  四、会同省人事部门审批省级认可项目、主办单位及授予学分。

  五、定期公布省级认可项目及其主办单位目录。

  六、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评估。

  八、组织云南省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研讨和协作。

  第十条地(州、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及其他规定。

  二、制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审批本地区认可项目并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考试、考核结果要归入专业人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低年资医师首先要加强专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各有关专业学科组或学术团体制订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和必读教材,定期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认可项目根据其实施范围和教学对象分别由省、地(州、市)、县三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评审、认可和管理。

  第十四条承办认可项目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厅属学术团体、高等医学院校称为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拟承办省级认可项目的单位,按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十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省级认可项目和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际需要,确定认可项目的数量、学科种类和地域分布。

  二、依照《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会同省人事部门组织有关学科组对认可项目和主办单位进行审批。

  三、定期对已认可的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根据主办单位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确定保留或撤销。

  第十七条地(州、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参照《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自行制订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程序,并于每年12月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次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单位卫技人员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布。

  第四章学分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登记制度。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以现任专业职务聘任周期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认可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计分。

  第二十一条卫技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主办单位授予学分。学分登记统一使用《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手册》。同时按每1学分6学时换算为学时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第二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一次审核。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必须从取得现任专业职务资格后,在履职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累计取得相应学分,作为必备的考评材料,在聘任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达不到规定学分者不能续聘。

  第五章继续医学教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继续医学教育。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基金,用于:省级认可项目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本省与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学术研讨和交流,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和音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等。

  第二十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取单位业务总收入的2%作为学科带头人培养、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主办认可项目的单位,要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开展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成绩优秀者,由各级卫生行政和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的,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请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者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扣发学习期间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有关本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各厅局、部队、厂矿医院,各地(州、市)卫生局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卫生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培训计划。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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