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特制定《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项目活动和项目外活动。项目活动为参加由各项目主办单位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或备案同意确定的项目活动。项目外活动包括单位组织的讲座及讲课、临床病案讨论、主任大查房、参加手术示范、技术操作示教以及自学专业理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著书立说、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科研活动等。学分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范围分为三类: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厅属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举办的学术活动,出版论著、科研成果获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奖励、取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进修、经单位同意的夜大、函大学习等,授予Ⅰ类学分。
2、参加市级项目活动,参加市属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在内刊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科研成果通过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评定等,授予Ⅱ类学分。参加县(市)区级自办认可项目活动、局直单位举办的学术讲座,授予Ⅱ类二级学分。
3、单位组织的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案讨论、主任大查房;单位内论文、自学专业理论并写出经专家评定认可的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授予Ⅲ类学分。
二、学分管理
1、我市卫生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在履职年限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累计取得规定学分,学分验证合格,作为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与晋升的必备条件。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累计取得25分,其中Ⅰ类学分须达到5分以上,Ⅲ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分;昆明市属各县(市)区卫生行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累计取得20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之和须达到10分以上,Ⅲ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Ⅲ类学分,Ⅱ类学分可取代Ⅲ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县(市)区及局直单位继教对象Ⅱ类二级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7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授分。市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讲座,每次授予0.5分;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按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予6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3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临床病案讨论、主任大查房,每次授予0.2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7分∕年。自学专业理论写出经专家或单位学术机构评定认可的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每3000字授予1学分。
3、论文、著作、教材授分标准:
(1)论文:
国外及全国一级学术会主办的专科杂志8分∕篇
全国核心期刊
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6分∕篇
学术内刊(定期出刊但未公开发行)4分∕篇
各学术会议论文集或书面交流论文2分∕篇
单位内论文1分∕篇
说明:
A.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相同级别得分的20%递减;增刊降一个档次授分。
B.学术会议大什宣读论文,凭证书按全国性、省级、市级会议分别授予6分∕篇、4分∕篇、3分∕篇。
C.相同文章在不同杂志、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的,按授分标准最高的给予登记一次。
D.作者排序按以上相同级别得分的20%递减。
(2)著作:每1000字授予
(3)译文:每译1500个汉字授予1学分。
(4)出版音像教材:每播放10分钟授予2学分。
(5)各类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每1500字授予1学分。
4、成果及专利授分标准:
(1)获得各级政府或卫生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按获奖级别授分,同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1分。获奖者排序按得分的20%递减。
国家级奖励成果14分∕项
省部级奖励成果11分∕项
地(厅)级奖励成果8分∕项
通过由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5分∕项
鉴定的成果及县级奖励成果
(2)专利项目授分标准
发明12分∕项
实用新型8分∕项
外观设计5分∕项
说明: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授分。
5、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授分标准(此项活动需由单位学术机构盖章认可)。
国际水平8分∕项
国内先进水平6分∕项
省内先进水平4分∕项
填补单位空白2分∕项
合作者排序按得分的20%递减。
6、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学,可取得该项目得分的2倍学分。
7、其他:
外出学习或进修人员,按2分∕月授予学分,满一年者计25分。不脱产参加夜大、函大、电大学习,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按0.6分∕月授予学分。自学考试凭单科结业证书每科2分。
四、学分登记
学分登记由登记对象所在科室(部门)为主进行。所在科室根据登记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认真逐项填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科室领导审核、签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凡有效学分证、卡,均须妥善保存。单位冬教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手册》填写情况,并进行指导。每年元月,由单位冬教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导各科室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学分审核及登统,并准备接受市卫生局的审验。
五、学分审验
1、学分审验时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学分。各年度学分总数和学分结构需同时达到基本要求。
2、学分审验程序:各单位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手册》记录及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按不同类别学分依时间顺序逐一登入《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卡》,单位科教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卫生局复核].审核(复核)合格者,由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将对象情况填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印报表》。学分登记卡及验印报表,报市卫生局科教处进行审验,市卫生局完成审验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对一类学分进行验证。学分验证合格者,颁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
3、学分审验报审材料及时间要求:(1)《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印报表》;(2)《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登记卡》;(3)获得Ⅰ类、Ⅱ类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三项材料均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到市卫生局。
本《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