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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省、市(州、地)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和培训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与教学活动。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2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3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检查、评估,适时发布评估检查结果。

  第四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三)卫生厅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已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I类学分。

  (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等自学活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在指定网站公布的远程教育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Ⅱ类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远程教育课程。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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