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0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二)推广项目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项目)。
(三)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3.中华中医药学会系列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四)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市(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出版学术著作。
5.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25学分:1.三级中医医院的继续教育对象所获学分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其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2.市、县级以下中医机构的继续教育对象所获学分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0~15学分。
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继续教育项目
项 目 类 别 | 计 分 方 法 | 备 注 |
主讲人 | 学 员 |
国家级继续 教育项目 | 2学分/1小时 | 1学分/3小时 | 考核合格 |
省级继续 教育项目 | 1学分/1小时 | 1学分/6小时 |
远程继续 教育项目 |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分。 | 按公布的 学分类别 |
(二)科技成果奖
奖 励 类 别 | 作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
国家级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25 24 23 22 21 二等 20 19 18 17 16 三等 15 14 13 12 11 四等 10 9 8 7 6 |
省、部级奖(卫生部科技进步奖、卫生部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20 19 18 17 16 二等 15 14 13 12 11 三等 10 9 8 7 6 |
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并写出综述、自学笔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学术论文
类 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国外刊物 | 10 9 8 7 6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8 7 6 5 4 |
省内公开发行的刊物 | 6 5 4 3 2 |
地方性公开发行的刊物 | 3 2 1 |
(四)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 题 类 别 | 作者排序 1 2 3 4 5 |
国家级 | 10 9 8 7 6 |
省部级 | 8 7 6 5 4 |
地市(厅级)课题 | 6 5 4 3 2 |
单位课题 | 3 2 1 |
(五)科技成果奖(获县、市级科技成果奖)
奖 励 类 别 | 作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
县、市(厅)奖 | 一等 5 4 3 2 1 二等 3 2 1 0 0 三等 2 1 0 0 0 |
单 位 奖 | 3 2 1 |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1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十)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第十二条经单位批准,去外单位进修的人员,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按每月授予Ⅱ类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第十三条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第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到下级部门挂职锻炼半年以上(含半年)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6个月以下者,按每月授予Ⅱ类2学分。卫生下乡、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满15天者,授予Ⅱ类1学分。
第十五条当年毕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6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至少应取得25学分(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6月份以后参加工作,至少应取得15学分(Ⅰ类学分3学分,Ⅱ类学分12学分)。
第十六条在职高等中医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Ⅱ类学分2学分。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八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九条办理在本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应在培训班举办后第二天将有关资料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办理。
第二十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分登记
(一)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颁发学分证书。
(二)Ⅱ类学分的登记由具有Ⅱ类学分申办资格的单位负责颁发学分证书或登记在《海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上,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级中医药学(协)会和市、县举办的项目可参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作法,颁发Ⅱ类学分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分考核
(一)各中医机构每年对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
育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各中医机构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并开展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分的验证
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继续教育学分校验采用统计表,逐级盖章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中医处,下同)审核。
(一)各中医机构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和验证。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验证合格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发放《海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年度合格证》。
(二)获得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于1月31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初审结果报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七章学分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分证书的管理
(一)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取消该项目所授予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书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三)伪造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分证书,一经查实,按两年内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处罚。
(四)《海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五)已启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刷IC卡登记管理学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