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新”战略,适应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线,充分利用当地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卫生局、人事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自治区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其职能是:
1.制订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评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自治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将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7.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协会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地、州、市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按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方式参照进行,其职能由各地自行制定。地、县两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九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各中等卫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具体管理办法:
1.每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每年年初向科室提交自学计划,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单位科教(医务)科备案。单位科教(医务)科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学分。
2.各单位每年要指定自学科目,安排自学时间,年底考核,完成者授予相应的学分。
3.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每年需提交一篇论文综述或翻译1一2篇外文文献。
4.网上自学。
5.考核可以以检查笔记、现场提问、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6.各单位要建立自学和考核制度,并建挡备查。
7.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自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两次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按《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各地、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认可办法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高等医学院校、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中等卫校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提供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八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考核并授予学分。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科教(医务)负责登记学分,人事科负责审核。具体考核、审核办法由各地、州、市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共同制定,上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己制定。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每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持有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卫生厅科教处公章的Ⅰ、Ⅱ类学分证明。去内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证明须是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加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Ⅰ、Ⅱ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二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每年25学分)视为年终考核不合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所获学分证明、发表文章、科研工作,进修等证明进行登记,报当地卫生局汇总统计学分,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厅换发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后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者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必须有一定数量和某一学科的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地、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地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年终考核如没有自治区级或地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没有接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本单位有10%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卫生厅、人事厅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年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得少于单位工资总额的2%,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原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价非字【2002】432号文件的收费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由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科字[199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