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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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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按考试大纲要求,该《条例》内容相对较多,除第五章“保障措施”外,全部都列入。

  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了政府、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妇联、红十字会、各种新闻媒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位个体经营组织等都要学习、宣传防治艾滋病的知识。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

  2.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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