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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治疗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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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按考试大纲要求,该《条例》内容相对较多,除第五章“保障措施”外,全部都列入。

  治疗与救助

  本章关于艾滋病的治疗与医疗机构密切相关,而救助问题是政府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为:

  1.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治疗服务,不得推倭、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医疗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如实告知本人或其监护者。

  3.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方案,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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