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使用单独的专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用量应符合卫生部的规定。处方格式由卫生部规定
2.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认真核对、登记、签名备案。
3.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进行专册登记,妥善保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留三年,精神药品处方处方至少保留二年。
4.因抢救急需而暂无法提供时,可向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完毕应及时上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药监部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法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证》和《印卡证》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配制,但需省级药监部门批准,且只能在本机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