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