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药物可增强本品效应:①吸入麻醉药如,氟烷、安氟醚、异氟醚、等;②大剂量硫贲妥钠、氯胺酮、芬太尼、g--羟基丁酸、伊托咪酯、异丙酚;③其他非去极化类肌肉松弛剂以及琥珀酰胆碱;④抗生素,如氨基糖苷类、多肽类、酰脲青霉素类以及大剂量甲硝唑;⑤其他如利尿剂、b-肾上腺素能阻滞剂、硫胺、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奎尼汀、鱼精蛋白、a-肾上腺素能阻滞剂、镁盐等。
(2)下列药物可使本品作用减弱:①新斯的明、依酚氯胺(腾喜龙)、吡啶斯的明、氨基吡啶衍生物;②长斯使用皮质甾类药物或酰胺咪嗪后;③去甲肾上腺素、硫唑嘌呤(仅有短暂、有限的作用)、茶碱、氯化钙。
(3)下列药物可使本品作用变异:使用维库溴铵后,再给以去极化肌肉松弛药,如琥珀酰胆碱,可能加强或减弱其神经肌肉阻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