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